发布时间:2015-10-24 15:36人气:746 来源:admin
电梯噪音扰民业主起诉开发商,终审判决开发商限期整改降噪。
市民朱先生购买了华侨城锦绣花园某栋顶层29D复式房,发现装在他家旁边的3台电梯运行时发出轰隆声。朱先生认为,电梯噪声超标,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于是,他将开发商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华侨城地产)和深圳市华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华侨城物管)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华侨城地产限期一个月内对涉案3台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以达到规定的标准。否则,逾期每天赔偿业主人民币100元。(本报曾于2008年8月7日B3版、2009年10月14日B4版报道)。
一审判决后,华侨城地产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华侨城地产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标准错误,其没有侵权行为,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驳回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华侨城地产上诉。该判决随之发生法律效力。
电梯噪音适用何标准?
华侨城地产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标准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华侨城地产开发的房屋噪音超标,依据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这是不正确的。因为,2008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了新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该标准明确说明,城市区域内除商业娱乐性场所及经营场所、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之外的区域,含居民居住区域,应该适用本标准。按此标准,本案争议房产环境噪声等级应为白天60分贝(A),夜晚50分贝(A)。不管是朱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还是一审法院委托检测得出的结论,涉案电梯都是合格的。
朱先生答辩称,南山法院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涉案房产电梯噪声进行检测鉴定的结果显示:涉案房产客厅的电梯噪声在倍频带声压级的测量条件下,在125Hz、250Hz、500Hz这三个声压级下,其夜间噪声测量值分别为54.2分贝、47.9分贝、37.4分贝,均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即48分贝、39分贝、34分贝。原审判决根据该检测报告作出,事实、理由充分。华侨城地产提出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是城市不同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不是某一具体建筑物排放噪音的要求,故不适用本案。
开发商有否侵权行为?
华侨城地产认为,本案中,作为开发商,其没有侵权行为。华侨城地产的证据显示,本案争议房产完全符合国家建筑标准,质量合格,并经过国家权威机构及朱先生依法验收。在没有构成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华侨城地产对朱先生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违约,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朱先生认为,华侨城地产并未提出涉案电梯噪音符合国家标准或通过法定验收机构验收的证据。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涉案房产电梯噪声进行检测鉴定结果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
市中院认为,本案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22337—2008)更为合适。该标准规定的社会噪声限值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厂界外噪声限值基本相符。华侨城地产主张本案应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缺少法律依据。
市中院认为,本案是环境污染纠纷。华侨城地产未提出有关该电梯噪音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据。华侨城地产主张,其未对朱先生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市中院认定,华侨城地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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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有关规定
国家环保部公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明确规定,医院病房、住宅卧室、宾馆客房等以休息睡眠为主,需要保证安静,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噪声不得超过30分贝,白天(6时至22时)不得超过40分贝。以居住、学校、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室内噪声白天不得高于45分贝,夜间不得高于35分贝。
环保部同时公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其厂界外噪声限值与社会噪声基本相符。